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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市级职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11浏览次数:字号:[ ]

  各区县(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德山开发区、柳叶湖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劳动模范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全社会学习的楷模。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元月1日起,决定对全市低收入市级职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月收入不足700元补足到700元,调整为月收入不足1000元补足到1000元,其他事项仍按原办法执行。

  市委、市政府决定再次提高市级职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这是党和政府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重要举措。工会作为劳动模范的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并监督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补助对象的审核、发放工作,保证资金及时、准确地发放到劳动模范手上,要进一步营造学习、尊重、关爱、争当劳动模范的社会氛围,为构建工业强市、文化名城、和谐常德作出应有的贡献。

   常 德  市  总  工  会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  德  市  财  政  局

   二00九年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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