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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来产假规定首次变动引热议
发布日期:2011-12-05浏览次数:字号:[ ]

      “产假规定23年来首次修改,延长了8天,这几天这事儿在妈妈和准妈妈中很热门,”今天上午,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市某妈妈QQ群的群主周晓丹,和某准妈妈QQ群的群主刘静静分别向记者提供了一周以来群内关于产假调整新闻的讨论记录,分别长达287页和386页,多是关于对产假变更和自身权益结合的疑问。

  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中,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的规定条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截止到27日下午6时,已经有5347人次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准妈妈和妈妈们把焦点放在了产假的天数变化,产假期间自身权益的保障, 生育津贴等相关待遇调整上。

  《意见稿》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意见稿》还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两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意见稿》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次《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脱胎于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3年以来,为该法规首次修改。

  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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